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
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可以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从
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所),采用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禁止在期货
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
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
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
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
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
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
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
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
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度须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
执行。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
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
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
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
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
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
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
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
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
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
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
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
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
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
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
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
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优先使用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代替保证金操作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如确实需要交易保证金的,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
理,按照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部门应根据所签署的期货和
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
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及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
大法律纠纷等。
第十九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业务部
门应及时汇报,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公司管理层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
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
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
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由业务部门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按照公司审批流程经合规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会签后,由公司董事长
决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市场行情分
析、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交易操作、对每笔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及时
评估已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审计部门提交包括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
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等。
(二)合规审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审核,评
估法律风险。
(三)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账务核算工作;并负责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资金调拨事宜。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
披露。
(五)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
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的交易品种、规模、期限、资金来源、交易
方式;
(三)拟开展的业务授权范围;
(四)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监控措施;
(五)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
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以及止损处理业务流程等。
第二十三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执行,
业务部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和报告,针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严格按照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执行
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
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凭
证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真实、公
允地反应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或者
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
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
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