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7 证券简称:德必集团 公告编号:2025-061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波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五)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 号德必易园 A 座 8 楼公司会
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2,846,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1,137,696 股,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5,995,605 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总数的 3.286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70,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8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 人,代表
有 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数 合计为 4,770,17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10,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21%;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3,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6%;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08,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89%;反对 37,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1,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7%;反对 37,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08,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94%;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2,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0%;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8%;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1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51%;反对 33,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5,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64%;反对 33,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08,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89%;反对 3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1,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7%;反对 3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5%;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09,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16%;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8%;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08,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89%;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1,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7%;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8%;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0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96%;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25,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1%;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8%;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09,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16%;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8%;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02,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42,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26,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36%;反对 42,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76%;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09,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16%;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反对 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8%;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决议;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