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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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5SZ000085号
致: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兴森快捷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
席兴森科技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
所网站(网址www.szse.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
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11
月17日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
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签名、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994名,代表股份308,107,0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2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242,321,176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指派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按《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公布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364,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7589%;反对4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331%;弃权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344,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090%;反对4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23%;弃权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8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罗增进     王   慧
  单位负责人:
           黄亚平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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