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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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野马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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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会会
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95 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 192,598,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9%。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92,18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9 人,代表股份 412,6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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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9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412,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的议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股数为 192,240,86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得票数 55,46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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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13.4413%。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
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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