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00 号
致: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用友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
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用友产业园(北京)中区 8 号楼 E102 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文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采用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8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15,119,7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672%,其
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53,672,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689%。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7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447,54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98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478 人,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1,447,5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一) 审议《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07,341,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184%;反对 7,225,5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473%;弃权 552,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669,4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19%;反对 7,225,5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89%;弃权 552,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9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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