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6 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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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5]第 02949 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
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军、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 东 会由公 司 董事会召 集。 公司 董事 会 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
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法律意见书
时 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 名,
代 表 股 份数 64,866,704 股 ,占公司 股 份总 数的 30.1678%。股 东代理 人均
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共 计 117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2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5,390,91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4115%。
    经核查 , 股东及 股 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 合《公司 法》《证券 法》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以现场和通
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
                                     法律意见书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
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5,341,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48%;反对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84%;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6,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323%;反对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33%;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法律意见书
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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