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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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丹
梓北路 2 号共进股份 4 栋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38,567,89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3.0049%(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
为四舍五入原因)。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
其具备参会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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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监事。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
见证。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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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
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
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股份总数的 99.6623%;反对 1,0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2.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71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666%;反对 4,771,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2.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715,0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666%;反对 4,77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2.0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455,6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4900%;反对 5,031,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2.0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712,0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657%;反对 4,774,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2.0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633,7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426%;反对 4,854,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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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634,0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427%;反对 4,826,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2.0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730,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711%;反对 4,755,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2.0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684,1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575%;反对 4,775,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2.0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7,381,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494%;反对 1,0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99.6436%;反对 1,07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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