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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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 定 对 公 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阮荣涛,男,1963 年 12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董事长,住址:浙江省绍兴
市***。
   阮棋江,男,1973 年 10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
省上虞市***。
   夏书良,男,1974 年 9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
上虞市***。
   阮岑泓,女,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浙
江省绍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锦盛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
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以下简称 6,000 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
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
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制项目章、自主雇
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
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
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才指定将 6,000 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
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2022 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1.2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8.6%。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盛新材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锦盛新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 6,000 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
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荣涛给予警告,并处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阮棋江、夏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阮岑泓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
利益。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
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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