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5-057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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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08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184,272,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162%,其中中小股东
共 20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717,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77,554,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22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02 名,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6,717,80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以现场、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2,81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087%;反
对 1,278,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939%;弃权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259,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2946%;
反对 1,278,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033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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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0,041,8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041%;反
对 4,051,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984%;弃权 1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487,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0223%;
反对 4,051,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0.3027%;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0,040,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035%;反
对 4,058,1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022%;弃权 1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485,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0060%;
反对 4,058,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0.4084%;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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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82,829,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169%;反
对 1,280,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948%;弃权 16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274,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5191%;
反对 1,280,3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0589%;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0,126,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502%;反
对 3,983,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615%;弃权 16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571,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2859%;
反对 3,983,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2922%;弃权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0,082,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261%;反
对 4,024,1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838%;弃权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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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527,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6267%;
反对 4,024,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9023%;弃权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岑梓彬律师、肖月江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