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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55 号
致: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上刊登了《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2025年11月14日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
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星路8号星河WORLD双子塔东塔26层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113,433,13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59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1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91,74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
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中议案 2 为特
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议案》
同意 113,601,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
同意 113,601,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355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洪玉珍
袁 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