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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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256 号
致: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媒体上刊登了《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5-057),《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
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电子工业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4日下
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53,485,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
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蓝盾光电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二)表决结果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表决情况
同意 53,324,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0%;反对 152,840
《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预案的议案》 0.2858%;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2%。
同意 53,321,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2%;反对 154,440 股,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0.2888%;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同意 53,326,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4%;反对 149,540 股,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0.2796%;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案》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 53,326,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的议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4%;反对 14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同意 53,325,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1%;反对 149,54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0.279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同意 53,325,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1%;反对 149,540 股,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度>的议案》《 0.279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同意 53,319,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9%;反对 154,440 股,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度>的议案》 0.2888%;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同意 53,32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149,74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度>的议案》 0.2800%;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度>的议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9%;反对 154,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同意 53,319,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1%;反对 155,440
《关于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度>的议案》 0.290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同意 53,324,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8%;反对 150,74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度>的议案》 0.2818%;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同意 53,326,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4%;反对 149,540 股,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细则>的议案》 0.2796%;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同意 53,302,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6%;反对 172,240 股,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0.3220%;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256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
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张 鑫
杨 军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