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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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25-05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点 00 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华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0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下同)的 13.117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90,014,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9,933,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5%。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9,933,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5%。
   (4)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同意 119,28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5%;
反对 587,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0%;弃权 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9,271,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7902%;反对 587,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636%;弃权 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19,544,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2%;
反对 353,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弃权 4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9,53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6545%;反对 353,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825%;弃权 4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19,415,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2%;
反对 440,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9%;弃权 9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9,400,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2215%;反对 440,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701%;弃权 9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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