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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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沈文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44),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
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月 13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49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
股份 123,942,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32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为 116,585,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432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共 335 人,合计持
有有表决权股份 7,357,7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9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
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9,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08%;不同意 6,273,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17%;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7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8,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465%;不
同意 6,273,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271%;弃权
   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9,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01%;不同意 6,274,0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20%;弃权 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7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7,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357%;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6,274,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326%;弃权
   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9,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05%;不同意 6,274,0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2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7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7,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411%;不
同意 6,274,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326%;弃权
   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9,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07%;不同意 6,273,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17%;弃权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452%;不
同意 6,273,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271%;弃权
   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2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026%;不同意 6,308,5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899%;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7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043,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1724%;不
同意 6,308,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7012%;弃权
   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24,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020%;不同意 6,309,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908%;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7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2,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1616%;不
同意 6,309,7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7175%;弃权
   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47,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206%;不同意 6,278,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57%;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13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65,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4754%;不
同意 6,278,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950%;弃权
   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3,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259%;不同意 6,279,0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6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81%。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5637%;不
同意 6,279,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3005%;弃权
   议案 9、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63,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34%;不同意 6,269,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58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81%。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81,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900%;不
同意 6,269,7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741%;弃权
   议案 10、《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6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25%;不同意 6,268,8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578%;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9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80,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751%;不
同意 6,268,8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619%;弃权
   议案 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9,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06%;不同意 6,271,2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598%;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009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7,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425%;不
同意 6,271,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945%;弃权
   议案 1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56,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283%;不同意 6,272,1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05%;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11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5,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044%;不
同意 6,272,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067%;弃权
   议案 13、《关于修订<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60,5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4.9313%;不同意 6,272,1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5.0605%;弃权 10,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8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8,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4.6559%;不
同意 6,272,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067%;弃权
   议案 1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99,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846%;不同意 130,9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056%;弃权 12,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9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218,0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8.0572%;不
同意 13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7783%;弃权 12,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1645%。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________________
                        沈   文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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