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86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86 号
致: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强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强”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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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4)(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
道6018号华强科创广场1栋43层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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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43人,代表股份数为736,169,54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85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
代表股份数为729,319,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307%;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35人,代表股份数为6,849,88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836人,代表股份数为6,987,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1%。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1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835人,代表股份数为6,849,88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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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735,803,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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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3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46%;弃权 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22,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52%;反对 328,200 股;
弃权 37,600 股。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32,378,8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851%;
反对 3,720,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05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97,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530%;反对 3,720,816 股;
弃权 69,9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732,485,6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96%;
反对 3,615,5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91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04,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822%;反对 3,615,516 股;
弃权 68,34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731,553,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29%;
反对 4,525,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14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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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71,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366%;反对 4,525,691 股;
弃权 90,74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 732,438,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932%;
反对 3,624,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923%;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5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139%;反对 3,624,316 股;
弃权 106,245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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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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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胤宏: 刘胤宏:
张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