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
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与方案,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董
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
度规定的原则及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调整。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除独立董事外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
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
津贴。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
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
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确定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五条 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
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按月度、季度、
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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