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9:15-9:25,9:30-
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
股份27,00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06,020,000 股 , 其 中 公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户 中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人,
代表股份69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5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2人,代表股份63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16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52人,代表股份63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16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5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0.87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4.9731%;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0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5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08%。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88%;反对2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04%;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08%。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2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04%;弃权1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46%。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2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04%;弃权1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46%。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2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04%;弃权1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4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何永伟律师、沈高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