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
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由董事长刘屹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 票的 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 9:30-11:30 ,
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数 37,452,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641%。经核查,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47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792,200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4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
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并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
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_____________
张 俊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 俊
_____________
汪泳艳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