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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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19       证券简称:聚杰微纤         公告编号:2025-041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 别 提示 :
   持有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份 78,665,950股 (占 本 公 司总 股 本 比例 52.72%)的控股股东苏州市聚杰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
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984,100股(即减
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
   公司近日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聚杰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
   ( 二 ) 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
总数量为78,665,9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2.7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具体情况
增部分)。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
   聚杰投资遵守“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
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规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或注销回购股份等事
项,减持比例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的情形。
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聚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上 市 公 告 书 》中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36个 月 内 , 本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本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该部分股份。
   ( 二 ) 持 股 5%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及 减 持 意 向 承 诺
日 内 , 减 持 股 份 的 总 数 不 超 过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1%。
减 持 股 份 的 总 数 不 超 过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 在 交 易 时 还 应 明 确 所 买 卖 股
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得 低 于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 转 让 价 格 下 限 比 照 大 宗 交 易 的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
定的除外。若减持后本单位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单位与受让方在
承 诺 第 7款 、 第 8款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
诺 第 1款 、 第 2款 规 定 的 减 持 比 例 时 , 对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持 股 合 并 计 算 , 可
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
确定。
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1) 公 司 或 本 单 位 因 涉 嫌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 在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 出 之 后 未 满 6个 月 的 ;
   ( 2) 本 单 位 因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未 满 3个 月 的 ;
   ( 3)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的 15个 交 易 日 前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减 持 计 划 的 内 容 包 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
区 间 等 信 息 。 每 次 披 露 的 减 持 时 间 区 间 不 得 超 过 6个 月 。 在 减 持 时 间 区
间内,本单位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 本 单 位 及 一 致 行 动 人 减 持 达 到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1%的 , 还 应 当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个 交 易 日 内 就 该 事 项 作 出 公 告 。 在 减 持 时 间 区 间 内 , 公 司
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单位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单位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如若本单位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
份 减 持 计 划 未 实 施 完 毕 的 , 应 当 在 股 份 减 持 时 间 区 间 届 满 后 的 2个 交 易
日内予以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杰投资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
与此前已披露的相关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 — 股 东 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减 持 股 份 》规 定 的 不 得 减 持 情 形 。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聚杰投资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
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
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18号 — 股 东 及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聚杰投资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 查文 件
   聚 杰投资出具 的 《股份 减持计划 告知 函》。
   特此公告。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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