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普赛斯: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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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080             证券简称:百普赛斯     公告编号:2025-075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层会议室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67,848,19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670,503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
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7,177,695 股。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106 名,其中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6 名,代表股份
数为 104,764,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667%。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
股份数为 69,594,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28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02 名,代表股份数
为 35,170,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379%。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01 名,代表股份数
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101 名,代表股份数为 34,882,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同意 85,296,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169%;
反对 660,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14,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886%;反对 660,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28%;弃权 18,808,321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85,279,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012%;
反对 6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97,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414%;反对 6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56%;弃权 18,809,821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0 表决通过是议案 2.00 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议案 1.00 已经本次股
东会表决通过,因此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
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84,010,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895%;
反对 1,9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5%;弃权
股份总数的 17.9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28,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24%;反对 1,9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45%;弃权 18,827,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7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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