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提名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
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本次拟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
素养等方面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能力,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经审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佘桃女士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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