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1113 第 0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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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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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1113 第 0001 号
致: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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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
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45 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
通湖路 8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周祖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内容与本次股东会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东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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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2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038,5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56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以上议案 1 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以上议案 1 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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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
部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1 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会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