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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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470 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
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左国军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7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505,74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
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1,910,0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89%;
反对 4,704,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9%;弃权 6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38,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492%;反对 4,704,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880%;弃权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8%。
                                             法律意见书
项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49,5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64%;
反对 4,768,7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26%;弃权 5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67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127%;反对 4,768,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666%;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7%。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66,2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36%;
反对 4,750,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5%;弃权 6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694,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877%;反对 4,750,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27%;弃权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69,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72%;
反对 4,745,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86%;弃权 62,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698,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243%;反对 4,745,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24%;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3%。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1,867,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48%;
反对 4,745,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91%;弃权 63,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695,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001%;反对 4,745,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77%;弃权 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2%。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80,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82%;
反对 4,732,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50%;弃权 64,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08,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358%;反对 4,732,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846%;弃权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6%。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92,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07%;
反对 4,722,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53%;弃权 61,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20,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31%;反对 4,722,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857%;弃权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2%。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927,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872%;
反对 4,687,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86%;弃权 62,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56,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347%;反对 4,687,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120%;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3%。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963,8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246%;
反对 4,651,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14%;弃权 61,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92,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152%;反对 4,651,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36%;弃权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2%。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955,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61%;
反对 4,652,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26%;弃权 6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84,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290%;反对 4,652,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462%;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8%。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951,5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19%;
反对 4,415,0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68%;弃权 310,67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80,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859%;反对 4,415,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459%;弃权 310,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82%。
  上述第 1 项议案和第 2 项议案的第(1)项和第(2)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
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第 2 项议案的第(3)
项至第(10)项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卢创超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鸣剑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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