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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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董事
的选任及履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
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
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议(以下
简称“职代会”)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职工董事,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人数,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董
事。职工董事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职工董事依法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
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
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应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不具有《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能够代表与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职工信赖
和拥护;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
调沟通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遵循职工董事任职回避原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
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共同联名推举,
或者由职代会通过决议提名。
 第八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确定后,应向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
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职工董事任职资格等问题,公司应取消其
候选人资格,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九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确定后,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并经
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条 职工董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公司职代会应在一个工
作日内将其简历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证券事务部门应按照有关监管
规则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职权,并享有以下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
建议;
 (四)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依法提请
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列席与其职责相关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六)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负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负有以
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了解公司管理和发展状况,经常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
董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职工的合理诉求;
 (三)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按照职代会的相关决议或在充分考虑
职代会决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建立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五)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
 (六)认真学习有关监管规则,积极参加相关教育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七)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向公司职代会作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原因、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
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反映职代会意
见和职工利益诉求,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磋商等情况;
  (四)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五)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职工董事权利义务其他需要报告的
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者代表职代会意见并载于会议记录的,
可以免除责任。
  职工董事发现董事会议题或议案存在损害职工利益的内容,或者与已有的职代会意
见相悖,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提出暂缓审议该项议题或议案的建议,并及时向职代会报告。
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
明确授权范围。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补选与罢免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离职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离职管理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因辞职、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
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决议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代会应当
罢免:
  (一)未能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及义务,或者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
职工董事职责及义务的;
  (二)无特殊原因,拒绝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
 (三)经职代会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
  (四)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
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
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职代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议案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会上提出
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一条 罢免职工董事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同意通过。职代会罢免职工董事的决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证券事务
部门备案,证券事务部门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出现空缺的,应当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在新补职工董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应当依照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其职责。
             第六章 职工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履职
所必须的工作时间,其在履行职责期间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外,履职所发生的
费用比照其他董事办理。职工董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协助其工
作,费用应依法参照有关规定由公司承担。职工董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
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董事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
因,对其降职、减薪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职工董事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学习培
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职工董事应通过职代会及其他沟通方式建立起与
广大职工群众联系的渠道,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协助职工董事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向职工董事提供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职代会下设工作机构应及时向职工董事提供职代会的
议题、议案和决议等材料,协助其开展专题调研和巡视检查,及时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
和建议。公司应在职工董事为履职需要时提供专业意见和相关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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