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
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员
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等所开展的
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为实现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
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对公司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体系与保障机制,确保内部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经费由董事会予以保障。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
的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内部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负责聘免,负责具体组织和实
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人员,实行扁平化管理,推行一岗多能
机制,以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时应
该回避,不得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已审计
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作支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开展审计活
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培训和后续教育来
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忠诚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利益
及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事情,不得接受被审单位的请客、送礼,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所
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
的意识,特别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要有敏锐的职业怀疑态度和
正确合理的职业判断能力。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子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
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收到关注
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
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流程
第二十条 通过实施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
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制定审计计划、审前准备、实施审计、报告提
交、审后整改追踪等。常规审计流程如下:
(一)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计划,
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审计立项: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时间计划。
(三)组建审计小组:根据审计立项,人员分成若干审计工作小组,充分利用非现
场手段做好审前准备,通过问、看、思后出具审计方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四)编写审计方案:审计小组根据审前准备,撰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
施方案》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内容、审计分工、审计方法(步骤)等内容,
审计方案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具有量化指标和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复核和监督,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五)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
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
(六)审计工作小组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初稿审计报告,经内部
审计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七)审计报告内容可根据具体检查内容适时调整,一般包括总的检查意见、违法
违规问题具体描述和审计建议三部分。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还可以立即汇报或采取阶
段性汇报方式,有涉嫌违法的,应当立即将检查发现送交风险及合规管理部门,协助其
做报案调查。
(八)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审计工作小组跟踪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同时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开展后续
审计;对发现存在管理漏洞问题的,应协助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公司分店完善相关制度建
设。
(九)被审计单位应该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报告中的整改措施。
(十)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所有审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审计工作底
稿应至少保存五年,审计报告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
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移交公安检察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