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公司财务预算管理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改聘、续聘、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预算
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预算管理
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财务预算管理部形成书面报告,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意见,
并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
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
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
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条 财务预算管理部负责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牵头组成评价小
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
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
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
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
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十七条 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财务预算管理部应牵头起草对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的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客观评价。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
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
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财务预算管理部应起草改聘议案,提交审
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
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
违法违规的,应向相关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
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