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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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公司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
下简称“参股公司”
        )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法履行职责;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坏账准备;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
                   ;
                            ;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或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上述交易达到或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四)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文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对重大信息的界定有疑问,应当将其视作重大信息,履
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以面谈、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
向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向公
司证券事务部门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情况
介绍;
  (二)所涉及的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监管部门函件等;
  (四)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四)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进行评估
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或补充资料的,有权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说明或
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事项,应组织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向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董
事长报告;对于涉及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长应督促公司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条 对无须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妥善存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
程序,并确保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及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直接责任,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泄露相关信息,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
  第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
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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