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5-06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区国际会议中心417会议室
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赵立见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
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1人,代表股份163,615,201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东429人,代表股份4,933,7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4%。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3人,代表股份4,983,7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0,000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9人,代表
股份4,933,7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董事张国成
先生、独立董事杜兰女士、于李胜先生、侯志波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12,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150%;反对 819,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76%;弃权 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74%。
表决结果:同意 161,115,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84,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460%;反对 2,427,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113%;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2,76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28,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481%;反对 77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68%;弃权 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2,757,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2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839%;反对 7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50%;弃权 7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2,751,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20,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716%;反对 7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73%;弃权 7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11%。
表决结果:同意 162,730,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9,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482%;反对 800,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703%;弃权 8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5%。
表决结果:同意 162,753,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22,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157%;反对 7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98%;弃权 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45%。
表决结果:同意 162,756,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24,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679%;反对 78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75%;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47%。
表决结果:同意 161,092,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60,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805%;反对 2,474,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543%;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1%。
表决结果:同意 162,766,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35,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725%;反对 8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50%;弃权 3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5%。
表决结果:同意 162,770,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38,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408%;反对 7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312%;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董丁铱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