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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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2日14时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
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十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二〇二五年第三季
度报告》《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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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二〇二五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经核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或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63,218,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04%
(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
表为截止2025年11月6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0名,
代表公司股份3,360,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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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本所见证律师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以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814,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04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5,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48%。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对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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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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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笛
经办律师:
孟柔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