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董事长钟仁志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同意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丹君女士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112,7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52,602,155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73.85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2,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73.64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32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32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0.21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52,602,155股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32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52,602,155股的0.2107%。
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
内容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0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02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53%。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0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02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