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证字[2025]GAD-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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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证字[2025]GAD-05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刘浩然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国
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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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开,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洪清泉主持;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11 月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计 136 人,均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77,046,23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42.37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9,091,9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5.0010%;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3 人,代表股份 67,954,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37.3779%。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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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38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1%;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47%;反对 38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31%;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2%。
表决结果:同意 76,642,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38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1%;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63%;反对 38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5%;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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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6,642,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38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1%;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63%;反对 38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5%;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2%。
表决结果:同意 76,644,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38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524%;反对 38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4%;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2%。
表决结果:同意 76,644,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38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524%;反对 38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4%;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2%。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6,6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38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6%;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47%;反对 38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5%;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
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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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志君 许军利 律师
刘浩然 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