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音控股: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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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维护公司、
子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
金融机构办理的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的非固定收益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
利率期权以及其他利率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并以控制外汇风险敞口为主要出发点,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境内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境外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须经由财务管理部、财务负责人综
合评估之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历史经营数
据为参考,以公司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为依据,确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种类及
额度。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且,公司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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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产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有关的信息。交易中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应相互独立。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流程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交易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
监督;
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
的信息披露。
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
律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
审批权限为:
董事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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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提交股东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管理层或由其授
权相关人员,在审议额度范围内审批日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其他附件文件。未经授权或审批,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
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
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利率波动等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利率等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
息,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内部审批后实施;
适合公司业务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产品方案提交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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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司外汇业务的备选方案中选择产品形成具体的业务方案,单笔方案经财务负责人
审批通过之后及时安排办理;
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
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
司经营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须随时关注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信息,妥善安排交割资
金,保证按期交割;若存在特殊情况需通过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
可接受的方式进行交割,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负责人及财务管理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
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议
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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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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