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液压: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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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49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 邮编:200030
                        Shanghai 200030 P.R.C
          电话(Tel):021-52533500 传真(Fax):021-5253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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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49号
致: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万通液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通液压”)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万通液压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通液压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万通液压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235,317股,占
万通液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29%。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万
通液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88,235,31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9,99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万通液压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万通液压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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