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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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
包括 4 名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包含 1 名公司
职工代表,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章 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除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八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事项,相关人员、单
位及部门应当积极、认真、忠实、完整地执行,并接受公司董事长及
公司董事会的检查及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
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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