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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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
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
发展战略。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部门,董事长具体分
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内部审计有关会议并
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
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
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
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
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法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
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
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
作经验,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
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
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
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司审计,支持内部审计人
员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
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单位或
者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
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
时,亦可书面要求该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
计委员会决定。必要情况下,可由审计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决定;如果
内部审计人员对某审计事项实行回避,则由审计委员会指派其他内部
审计人员或另行聘请审计人员从事该项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露秘密的,由内部审计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
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
其他严重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内部审计部或
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相应程序免除或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
职、撤职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拒绝或阻碍检
查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的;
  (三)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拒不整改的;
  (四)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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