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以下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
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
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 1 —
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
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
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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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
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
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
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
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
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
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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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
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
购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
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
已公开的重大信息,但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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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
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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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
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
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
书,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等)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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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十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
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
事长审核后方可披露。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
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
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方可外送。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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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咨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
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
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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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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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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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
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
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
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
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
— 11 —
职责;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产生重大影响;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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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冻结;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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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
露。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
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
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
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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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
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
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
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
内容。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涉及的重大事
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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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条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
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
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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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六条 在传闻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
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停牌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停牌、公司披露相关
公告后复牌。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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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
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公司、公
司分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
理的,应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并连同相关
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
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
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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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
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
通报:
— 19 —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函件。
第五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
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 8 号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19 楼奥
美医疗证券部
电话:0755-88299832
传真:0755-88299832
电子邮箱:ir@allmed.cn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
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
存档管理,置备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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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对其知
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
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
定保密协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
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
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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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
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
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
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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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知情
□是 □否 □是 □否
免知情人名单 人是否签署书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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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码: )作为奥
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
案;
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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