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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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总裁负责制,设总裁一名,
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裁与公司章程所称总裁相对应。总裁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
的基本行为准则。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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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三)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解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裁,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
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
由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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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应由公司总裁提出解聘
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职权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应
当勤勉、尽责,并履行下列职责及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总裁应当根据董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
计划、投资方案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经济责任制,保
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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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建立
科学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和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提高;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
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倡导和树立现代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塑造良好的企
业形象。
  第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或;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
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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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
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总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
公司的经营开支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总裁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的意见,并提交总裁办公会
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裁
代行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合同,董事长可授权公司
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对外签署相关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正常的行政支出,由总裁在其权限范围内
执行。
 第二十条 副总裁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裁工作。
 副总裁的职权范围可以由董事会在聘任时确定或在该人员与
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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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重要问题的会议。
  总裁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
外,还可以总裁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二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出席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办公会议议题,总裁可要求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主要是管理层针对专门事项或经
营需要召开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有必要时。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
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第二十四条 总裁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
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
决议的整理等。
  第二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总
裁办公会议应出席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开。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
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
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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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裁办公会议的,
应向总裁或主持会议的副总裁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
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应按议题准备意见,
准时参加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裁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的,
应当对讨论事项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
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
纪要或决议由总裁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裁签署后下发执
行,并抄报董事长。总裁办公会会议记录保存 10 年。
          第五章 有关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
告。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
会的监督、检查。下列事项总裁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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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第三十一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事项时,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尽快报告公司董事长。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
考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
其他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裁负责组织。
  第三十四条 总裁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
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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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
绩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自董事
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总裁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
酬或其他激励安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
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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