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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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奥美医疗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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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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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提名委员
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
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中
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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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审查工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
名委员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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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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