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爱克莱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
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
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
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
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
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
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经验。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
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
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
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 价格审计:对业务部门的采购合同进行内部审计,主要关注采购价
格的横向、纵向及询价对比,并对采购程序合理性进行监督;
(三) 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
内控制度的建议;
(四) 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
包括离任(岗)审计、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
计;
(五) 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部门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
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在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
确定年度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监督检查四
个阶段。
第十九条 在内部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项目立项: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和审计内容;
根据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临时安排,对临时项目和专门项目进行立项审
计;
(二)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部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指定项目主审人员;公司实行项目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主审负责制,项目主审人
员负责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审计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下达
《审计通知书》(年度计划内审计项目可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
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必须按《审计
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在内部审计实施阶段:
(一)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对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二)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提
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对象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部。
(三)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
加。
第二十一条 在内部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报告初稿的编制与复核: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项目主
审编制审计报告初稿,项目负责人审核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报告初稿作必要
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部;
(二)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审计部对审计组的报告初稿及相关审计事项
复核后,拟定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或下达审计决定。
(三)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部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审计意见或审
计决定向被审计对象下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整改监督阶段:
(一)落实整改:被审计对象应按审计意见和决定认真整改,并在审计意见
和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决定
如有异议,可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
以复审报告和决定为终审意见和决定,在终审意见和决定未出来前原审计意见和
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二)后续监督:审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确保被审计对象采
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将检查过程情况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工作底稿、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形成内部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 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
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内部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
于十年。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
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
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在公司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
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公司已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
批评、降职、追究经济责任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
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职、
追究经济责任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