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本制度等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
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互动易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
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应当及时回复
投资者问题,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日常管
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拟定答复内容、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如回复问题涉及相关财务等专业问题时,需同步提交财务负责人审
核,经审核后提交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信息发布或回复。未经批准,公司
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
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
开始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
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职能部
门、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
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七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
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
研、采访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并发送相关调研、采访提
纲等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待和回答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
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2)。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七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
视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
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