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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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议落实等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就提名
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半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或解聘需同步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议,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 2 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委员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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