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
自动离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其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理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
印章、数据资产、未完结事项清单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物品;交接过程应
由董事会秘书监督。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及其
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
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
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
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制定
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
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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