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
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
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
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深圳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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