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7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吸收合并等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公司的历史沿革等相应内容。具体情况如
下: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1
月修订) 月拟修订)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公司前身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粤外经贸资字【2010】363 号《关于合资企 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合资
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 企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
更方式设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 〔2010〕363 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司。 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于核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6
第三条 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 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公司于 2016 年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股,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2025〕229 号文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 657 号)核准,公司向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司原股东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国盛证
公司后更名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市。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名称变更为“广东
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名称变更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由广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迁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
区,并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变
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2 月 7 日《关于核
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
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229 号)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南
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名
称变更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2
任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2〕51 号)
和 2002 年 12 月 22 日《关于同意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
立。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应在 本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控股
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法人治理文件中体现。本公 子公司应当遵循执行。本公司向该控股子公司
司有权监督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情况,若本公司 委派有董事等人员的,则该等人员应督促控股
向该控股子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子公司执行。
人员,则该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
促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
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
第五十九条 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客户保证金)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客户保证金)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
保证金)30%的担保; 保证金)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
行性研究报告 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
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有权部 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外担保应
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 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
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东会审议批准。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股东会审批;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参股或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股股东代发薪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
登记备案等事宜,具体修订内容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