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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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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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湖
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指派王洲律师、周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
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89 人,代表股份 174,238,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7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67,992,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705%;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585 人,代表股份 6,24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
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804,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86,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37%;反对 3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66%;弃权 5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0,96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5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137%;反对 3,1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833%;弃权 9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 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0,969,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51,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263%;反对 3,17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755%;弃权 9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0,966,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48,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991%;反对 3,1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978%;弃权 9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3,66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49,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52%;反对 4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93%;弃权 1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0,768,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50,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786%;反对 3,1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36%;弃权 2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0,769,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51,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922%;反对 3,1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900%;弃权 2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8%。
  表决结果:通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70,746,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28,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684%;反对 3,1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72%;弃权 3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4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0,762,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44,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176%;反对 3,1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55%;弃权 2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0,715,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60%;反对 3,2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551%;弃权 29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8%。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少林                      王 洲
                                   周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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