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
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
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
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既可以参加现场会
议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
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
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
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
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
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
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
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
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
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
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
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
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
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
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
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
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
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
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
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
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
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
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
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
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
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
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
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
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
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辅助系统
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中的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
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
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
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
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