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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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
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一)公司将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公司将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公司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对于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
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四)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公司将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八)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九)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
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生
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
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
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
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
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
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
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
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
挥参谋咨询的作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
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主
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部门的工作需要提
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
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七条 为投资者关系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
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
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
者关系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
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
并告知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
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
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
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
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
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投资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
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
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重庆市涪陵榨菜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
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
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
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
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
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
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
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
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
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
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
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
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
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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