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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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
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
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
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日常经营重大合同、重大交易、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
的后续进展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及机构,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如销售
总监、分支机构副总经理、财务经理、销售部门经理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
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报告人
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
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人进
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公司
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
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工程承包;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人也应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如净
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 50%以上,或实现
扭亏为盈的;或者预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
元;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
  (五)重大风险事项
产程序;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的披露网站上披露;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产生重大影响;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解聘;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果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
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参股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持股比例标
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七)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
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
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
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
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
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负
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
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
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
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
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
照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
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
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
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
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
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 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
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向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
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
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
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进行征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交所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当天 (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
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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