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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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劳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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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或其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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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
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
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
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
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
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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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年度结束后,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将上年度各项关联交易的综
合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
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及时通报各拟订和履行关联交易的部门,有关部
门根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做好履行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九条 第八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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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股东。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上述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及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
  (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
以内(含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董事长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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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
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超过 5%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二)至(十六)项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
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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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
累积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二)至(十六)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
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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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
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
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可以充
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
司无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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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
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
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
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受让其他
股东的股权或投资份额等,涉及《自律监管指引》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应当适用《自律监管指引》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的,应当参照《自律监管指引》放弃权利相关标准及时披露,董事会应
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受让其他股
东的股权或投资份额等,涉及《自律监管指引》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应当适用《自律监管指引》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是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导致公司与参股
企业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
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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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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