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8: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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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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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沪宁股份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沪
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沪宁电
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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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com.cn)上刊载了《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
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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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环园南路 11 号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
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87,056,3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50%(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
回购的股份数量)。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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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7,054,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87,054,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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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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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施   勤
负责人:颜华荣                         邓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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