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
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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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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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证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
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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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
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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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
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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